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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審查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07 11:36:22

    近日小編從《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審查辦法》了解到,該校在管理辦法中詳細介紹了針對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希望對童鞋們的論文寫作及論文查重有所幫助,詳情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學風建設,規范學術行為,保證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范指南》、《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等文件,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將他人學術成果列入本人科研成果列表;
    (六)其他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
    第三條抄襲和剽竊的形式主要有:
    (一)抄襲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中的論點、觀點、結論,不在參考文獻中列出,讓讀者誤以為觀點是作者自己的;
    (二)竊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調研、實驗數據、圖表用于學位論文;
    (三)竊取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中的獨創概念、定義、方法、原理、公式等據為己有;
    (四)片段抄襲,文中沒有明確標注;
    (五)整段抄襲或稍改文字敘述,增刪句子,實質內容不變,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內句子順序改變等;
    (六)全文抄襲,包括全文照搬、刪簡、替換、改頭換面、增加;
    (七)組合別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實質內容為別人成果但不引用他人文獻;
    (八)抄襲和剽竊的其他形式。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抄襲和剽竊的形式等的界定,本辦法未涉及的,參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文件認定。
    第五條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實行分級審查制。校、二級培養單位及學科導師組可根據需要開展審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學位論文評審、學位論文答辯審查、學位論文系統檢測、歸檔學位論文的抽檢等。
    學位論文系統檢測采用包括“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在內的系統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全國、市學位論文抽查、抽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學術不端行為除校外處理程序外,當然納入校學位論文不端行為處理程序。
    第六條申請我校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均須參加學位論文系統檢測。未按要求參加系統檢測的學位申請人,不能進行答辯。
    學位論文經指導教師確認定稿后方可提交。涉密論文不適合系統檢測的,應經二級培養單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申請。
    第七條學位論文系統檢測包括摘要、目錄、正文、參考文獻、附錄等。
    第八條系統檢測以復制比為主要檢測指標,結合復制比等情況綜合判斷。復制比由系統自動識別測算。
    第九條 學位論文應當按規定提交,通過系統檢測的學位論文方能進入評閱環節。學位論文電子版文件命名規則為:學號+姓名+專業。
    學位申請人向所在二級培養單位提交學位論文電子版后,由二級培養單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系統檢測工作按二級培養單位集中檢測。
    第十條論文檢測結果的使用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一)文字復制比﹤15%(不特別注明的復制比不含引用部分,下同)的,視為通過,可進入學位論文評閱環節。
    (二)文字復制比≥15%且﹤30%的,可在十日內進行整改,安排復檢1次(即每次學位申請最多檢測2次),整改后復制比﹤15%的,視為通過。整改后復制比≥15%的,終止本次學位申請。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的間隔時間不少于6個月。
    (三)文字復制比≥30%的,終止本次學位申請。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的間隔時間不少于6個月。
    (四)學位論文存在抄襲和剽竊且內容﹥10%、關鍵數據存在偽造篡改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取消學位申請人本次學位申請資格。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的間隔時間不少于6個月。
    各二級培養單位可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確定不低于前述要求的標準。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存在章節文字復制比過高、他引部分過高或其他異常情形的,應向評閱專家、答辯委員提供檢測報告單。
    第十二條研究生教育院可以抽取經過系統檢測的學位論文電子版打印后直接送審。
    提交非正式版本參加檢測獲得答辯資格的,研究生教育院與二級培養單位有權根據情況做出是否終止學位申請人的答辯資格的決定。已經通過答辯的,由研究生教育院直接進行系統檢測,復制比﹥15%的,不授予其學位;已經授予學位的,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學位。
    第十三條通過系統檢測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術不端行為情節輕微的,學位申請人須進行整改后方可提交學位論文。
    (二)授予學位后發現有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學位。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與規范》(華政辦[2012]218號)、《華東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華政辦[2012]220號修訂)等有關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學位申請人與導師對系統檢測結果、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復議申請。由研究生教育院組織專家進行復核、處理。
    根據審查工作或舉報情況,二級培養單位及學科導師組召開專門會議,對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程度做出實質性認定和處理意見,形成結論后三日內書面報送研究生教育院,并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出席專門會議的專家至少為三人,熟悉學術規范和學位論文選題,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回避。
    研究生教育院負責對二級培養單位及學科導師組的認定和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負有對所指導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研究規范教育的責任與義務,應及時發現、制止與糾正學術不端、寫作不規范等行為,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批評教育。
    指導教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被查出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且指導教師存在嚴重過錯的,學校將按照教師規范及相關要求,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校長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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