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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民族學院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09 14:06:32

    近日小編從湖北民族學院相關網站了解到,該校已經出臺了《湖北民族學院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辦法》,在此小編跟同學們分享一下,希望對同學們的論文寫作及論文查重有所幫助,
    詳細介紹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學風建設和研究生學術道德建設,規范研究生學術行為,提升研究生學術水平,提高研究生培養和學位論文質量,杜絕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不斷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湖北民族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采用中國知網“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進行學位論文檢測,所有擬申請我校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均須接受檢測。未接受檢測者,不能進入論文評審和答辯階段。
    第三條 學位論文申請檢測前需經學生自檢、導師審閱、學院審查,確認無學術不端行為后填寫《碩士學位論文自檢情況一覽表》,申請參加檢測。自檢階段學校不提供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
    第四條 學位論文檢測包括初檢、復檢和終檢,均由各學院在規定的檢測時間內收齊論文電子版,填寫《學位論文檢測申請匯總表》后統一報送研究生處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各學院,由學院通知研究生及導師,同時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實際情況和檢測結果對論文提出修改意見、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認定并做出是否送審的決定。檢測結果及處理的依據為檢測系統報告單提供的“文字重合百分比”。
    第五條 申請學位論文檢測應提交WORD或PDF格式的電子文檔。電子文檔命名方式為:學院名稱_專業_學號_姓名.doc/pdf,如“法學院_民族學_Y090304017_學生姓名.doc/pdf”;電子文檔內容為學位論文的正文部分(第一章至最后一章),不含封面、目錄、中英文摘要、關鍵詞、注釋、參考文獻、致謝、附錄、公開發表論文等,但引用他人的觀點和研究成果等內容,引用部分須做腳注。
    第六條 初檢是針對學位論文進行的統一檢測,由研究生處負責組織。所有學位論文送審前均須進行初檢,檢測通過方可進入論文評審階段。春季學期申請學位者論文初檢時間為3月15日至28日,秋季學期申請學位者學位論文初檢時間為10月7日至12日。
    第七條 學位論文初檢文字重合百分比>0且<25%的,視為檢測通過,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進行學位論文送審。
    學位論文“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得為0。若為0,應由指導教師負責審查并鑒定學位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引文是否符合規范。如無問題,指導教師須作出詳細說明并簽署意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方可進行論文評審。
    第八條 學位論文初檢文字重合百分比≥25%且<40%者,視為未通過檢測,須由研究生和導師商定修改方案,經修改后兩周內申請復檢。學位論文復檢文字重合百分比>0%且<25%者,視為檢測通過,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進行學位論文送審。
    第九條 學位論文初檢文字重合百分比≥40%,或復檢文字重合百分比仍≥25%者,學位申請延期半年至二年,且論文不得參加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申請人不得參加“優秀畢業研究生”評選。
    學位申請人經認真修改或重新撰寫學位論文,填寫《湖北民族學院碩士學位論文重新檢測申請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通過后,于半年后至二年內申請終檢。檢測通過者可進行學位申請的后續程序;檢測未通過者,取消論文評審和答辯資格,不再受理該生的學位授予申請。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及導師若對論文檢測及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請復議,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3-5名專家進行人工鑒定,對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及其類型與性質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重大問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裁決。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提交檢測、評審、答辯和上交圖書館的定本應是同一文本。若學位申請人在上述環節使用不同文本,或通過技術處理使系統無法正確檢測的,原論文檢測結果作廢,延期一年后再對論文重新進行檢測,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已獲我校碩士學位者,若發現學位論文撰寫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按《湖北民族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僅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學位論文寫作過程中出現的學術不端行為,但不能保證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各學院及導師要加強管理,精心指導,督促研究生遵循學術研究的基本規范,確保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質量。研究生學位論文如因導師失察而出現問題并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照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對導師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來源: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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