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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20 14:51:15

    近日小編從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相關網站了解到,該校已經出臺了《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今天在這里分享一下,并且提醒各位童鞋應該提前進行論文查重檢測修改,避開查重高峰期,以免耽誤畢業事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本學術行為,監督并懲處各類學術失范行為,確保研究生質量,維護良好的學術道德,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以及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在讀研究生,以及在讀期間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的已離校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術規范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引征他人研究成果須實事求是;
    (二)嚴格遵守相關專業領域的基本寫作、引文和注釋規范;
    (三)合作成果發表時應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五)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規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系指以下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并被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為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認定
    第五條 發現研究生具有學術不端行為嫌疑的,任何機構及個人均有權向研究生處舉報或投訴。
    第六條 規劃與評估處有權依其教學質量評估職能,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學術著作或論文、結課論文等學術作品進行檢查,并將其所發現的存在學術不端嫌疑的行為移交研究生處處理。
    第七條 研究生處負責受理對于研究生學術不端嫌疑行為的移送、舉報或投訴,并決定是否開展正式調查。
    第八條 對決定正式展開調查的移送、舉報或投訴,由研究生處委托相關系(院)進行調查。相關系(院)學術委員會可根據研究生處的委托開展正式調查,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不少于3人的專門工作小組開展正式調查。
    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可以是相關系(院)邀請的校外專家。工作小組一經設立,小組成員不得任意變更。
    被調查研究生的導師、論文評議人、結課論文的授課教師等應當回避的人員不得參與調查工作。
    第九條 對于主動承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不需要開展正式調查,已經開始的應予終止。但該研究生所在系(院)應責令其書面說明學術不端行為的具體情況,并將該書面材料提交至研究生處。
    第十條 調查工作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相關系(院)可以根據調查報告向研究生處提交書面處理建議。
    調查工作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針對同一學術不端嫌疑行為進行重復調查。
    第十一條 對于相關系(院)提交的學生主動承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書面材料,或經正式調查程序形成的調查報告,研究生處應當進行認真審核,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最終認定,并報主管校長審批。
    對于未能按時完成的調查,以及對被調查行為的認定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研究生處一般應按照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認定。必要情況下,可提請校學術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最終認定。
    第十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決定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認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并將結論通知當事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的,可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討論并作出復核結論,但已經由校學術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最終認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所有相關參與人員有責任對調查工作和相關資料進行保密,以保證舉報人和被調查人的名譽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如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應視其情節、后果及本人態度,可單獨進行學業處理,也可以合并給予紀律處分。其中:
    (一)學業處理包括考試不及格、取消科目成績、取消學術科研獎勵或學術榮譽、延緩答辯、取消學位申請資格、允許自動退學。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除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外,不得以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方式處理研究生。
    對于已結束學業并離校的研究生,只按照《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之相應規定處理其學位論文造假行為。
    第十五條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學業處理,由研究生所在系(院)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最終由研究生處依據本辦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紀律處分,由研究生所在系(院)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最終由學生處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系(院)可根據本學科專業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以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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