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財經大學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7-10-26 09:31:01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的要求,為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防止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確保學位授予質量,學校決定對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論文檢測組織及實施
第一條 研究生院負責進行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檢測工作。
第二條 各學院負責收集整理用于檢測的論文電子版。學位申請人提交的論文電子版須為經過導師認可的版本,否則不予檢測。
第三條 學校使用中國知網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進行學位論文檢測,被檢測學位論文的電子版應符合如下要求:
(1)論文電子版應為doc或docx格式;
(2)論文字數應符合各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
(3)提交論文應包括論文的扉頁、目錄、中英文摘要、正文、圖表、參考文獻、致謝等所有內容。
第四條 凡擬參加學校學位論文答辯的學位申請人必須參加學位論文檢測工作。通過答辯的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在上傳中國知網之前參加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抽檢。
第五條 學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及時提交論文參加檢測的,不可安排論文評閱工作,其學位申請事宜延至下一次申請期間進行。
第二章 學位論文檢測結果處理
第六條 系統檢測結果“總文字復制比”小于10%的博士學位論文和小于20%的碩士學位論文,視為通過檢測,可按正常程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研究生和導師應對其學位論文檢測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修改。
第七條 系統檢測結果“總文字復制比”在10%(含10%)以上的博士學位論文和在20%(含20%)以上的碩士學位論文,需將具體檢測結果反饋給導師,由導師會同學位申請人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并經導師同意后,方可申請再次檢測。再次檢測的費用由學位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八條 再次檢測結果“總文字復制比”大于10%的博士學位論文和大于20%的碩士學位論文,學位申請人本次答辯申請無效,取消本次申請學位的資格,其學位申請事宜延至下一次申請期間進行。
第九條 學位論文上傳中國知網之前進行抽檢時,對系統檢測結果“總文字復制比”大于10%的博士學位論文和大于20%的碩士學位論文,取消學位申請人本次學位申請資格。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認定
第十條 對學位論文進行檢測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系統檢測的結果有參考價值,但還必須結合專家鑒定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學位申請人及導師若對論文檢測及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結果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術委員會申訴,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山東財經大學學術道德規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系統檢測結果“總文字復制比”較大的學位論文,各學院教授委員會要組織不少于3人的專家組進行鑒定,存在剽竊或者其他嚴重作假情形的,報經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山東財經大學學術道德規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提交檢測、評閱、答辯和上交圖書館等環節使用不同文本,或通過技術處理使系統無法正確檢測的,視為學術不端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研究生院負責受理關于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收集有關信息后報學校學術委員會調查處理。處理結果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四條 進行學位論文檢測只是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種輔助手段,杜絕學術不端行為的關鍵在于學位申請人和指導教師的嚴格自律。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加強對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促進優良學風建設,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
第十五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要恪盡職責,嚴格把關。學位論文如因導師失察而出現學術不端行為,并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取消導師當年的招生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申請我校博士和碩士學位人員。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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